僑心港情(五) 南海仲裁案真相大白


文/王德聖(中國僑聯委員\香港緬中友好協會會長\香港僑界社團聯會副會長)

2026 年 7 月,正值南海仲裁案裁决十周年,美日为首的西方 14 国发表"联合声明",強烈要求中国遵守"南海临时仲裁庭"的裁决。对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前副庭长赫尔穆特·图尔克(Helmut Türcke,奧地利籍)给出了一句关键澄清:南海仲裁案里,是海洋法法庭的某些成员以私人/仲裁员身份参与了仲裁,绝不等于"国际海洋法法庭"这个机构参与了仲裁——两者完全是两回事。

圖爾克肖像

把这层关系拆清楚,国际海洋法在南海问题上的争议焦点也就跟着显形了。

图尔克澄清的两层含义

图尔克的表态包含两点关键信息:

國際海洋法法庭

其一,机构与个人严格分离。 南海仲裁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的一些成员仅以仲裁庭成员的个人身份参与相关程序,与"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参与仲裁"完全是两回事。央视的报道标题说得更直白——"国际海洋法法庭未参与南海仲裁案"。

其二,政治议题不能靠司法手段解决。 图尔克明确表示,南海这种牵涉多国不同诉求、掺杂复杂歷史与地缘政治的问题,是政治议题,应当交由相关国家政府坐下来谈判,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的达成,甚至可以合作共享海洋资源——而不是交给司法程序裁决。

"临时仲裁庭"到底是什么机构

很多人被西方媒体当年的话术搞混,以为那是"海牙国际法庭"或"联合国仲裁" 。

海牙國際法庭

新华网 2016 年的调查把关系梳理得很清楚:

它不是常设机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附件七在海牙组建的,因案而设、案终而撤的临时班子,绝不是"国际法庭"。

它跟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没有直接关系:唯一沾边的是,按附件七要求,当事方没指定仲裁员时,由 ITLOS 庭长代为指定(本案是时任庭长柳井俊二,日籍)。

它跟国际法院(ICJ)没有任何关系:ICJ 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

国际法院(ICJ)在議會中

它跟常设仲裁法院(PCA)也没有直接关系:PCA 衹是为本案仲裁庭提供秘书服务,并把海牙和平宫租借给仲裁庭作为庭审场所。

简单说:那个仲裁庭 = 5 个仲裁员 + PCA 提供的行政后勤 + 租来的房间。它既不是联合国机构,也不是 ITLOS 的下属机构,裁决完就解散。

国际海洋法在本案的真正争议焦点

光厘清"机构身份"还不够,图尔克的表态背后是国际海洋法几个更深层的法理分歧:

焦点一:附件七仲裁的"强制性"边界在哪?

《公约》附件七仲裁有个很特殊的设计:启动不需要对方同意。如果争端国未就四种强制程序做出选择,或双方选择不一致,一方即可单方面提起;若一方不指派仲裁员,由 ITLOS 庭长代为指派;一方不出庭,仲裁程序仍可继续并作出裁决。

这种"单方触发"机制本来是为了提高争端解决效率,但也埋下了隐患——它可能成为个别国家为实现政治目的滥诉他国的工具。菲律宾正是利用了这一点。

焦点二:领土主权与海洋权利能不能"切割"?

中方的核心抗辩是:

陆地领土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公约》管的是海洋权利,不管岛礁主权归属。

海洋划界已被中国 2006 年根据《公约》第 298 条声明排除出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菲律宾把实质上的领土主权争议,包装成"《公约》解释问题"来起诉,属于典型的"混合争端"策略——把白色(领土)和绿色(海洋权利)两个面团揉在一起,要求仲裁庭衹切出绿色部分判。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布的《公约》评估报告,把这种操作定性为"程序诡计"——蓄意把《公约》无权管辖的领土争端,伪装成《公约》可受理的议题。

焦点三:"国家同意"原则 vs. 强制管辖权

国际争端解决的一条基本法理是: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对国家间争端的管辖权,源于国家同意。但附件七仲裁在设计上削弱了这一前提——它允许单方触发。

这就引出更深层的张力:当强制仲裁机制被用来处理本质上需要国家同意的政治性争端时,仲裁庭自身的管辖权就成问题的。欧盟在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的实践也印证了这一点——能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就不进入强制程序;即使被动卷入,也积极通过谈判将强制程序事实搁置。欧盟作为《公约》缔约国尚且对强制程序持谨慎态度,更何况涉及核心主权利益的南海争端。

焦点四:司法能动 vs. 造法红线

评估报告还指出一种现象:一些国际性法庭或仲裁庭出于创设先例的功利算计,自我扩权,突破"法律解释"和"造法"的严格分野,"以法律解释之名,行创设法律之实"。而造法权理论上衹属于国家,需通过条约体现国家集体意志。

南海仲裁庭把南沙最大岛屿——50 万平方米的太平岛判定为"岩礁",进而认定整个南沙群岛不产生专属经济区——这种对《公约》第 121 条第 3 款的极端解释,被王毅外长直接点破:"如果按照这一标准,世界海洋格局要被改写"。

图尔克澄清的分量

图尔克不衹是"一个学者",他是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前副庭长,是该法庭的核心成员。他出面说"法庭未参与、仲裁员是个人身份"——相当于这家机构的副院长亲自划清界限:那个仲裁庭的裁决,不代表国际海洋法法庭,更不代表国际海洋法领域的权威司法立场。

这也呼应了中方一贯立场。2026 年 7 月 12 日,针对美日等 14 国"联合声明",外交部郑重声明:所谓裁决"违反'国家同意''约定必须遵守'等国际法基本原则,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是一张"非法无效没有拘束力的废纸",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反对且不接受任何基于该"裁决"的主张和行动。

把图尔克的话放回国际海洋法的整体框架里看,南海仲裁案暴露的不是某一个仲裁庭的失误,而是《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的几道结构性裂缝:

單方觸發 vs. 國家同意、海洋權利 vs. 領土主權、司法解釋 vs. 立法創制、強制裁判 vs. 談判優先。

图尔克给出的方向其实很清晰——南海问题本质上是一个政治议题,需要相关国家政府通过谈判协作解决,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的商谈,这才是长久方案。这也正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十多年来一直在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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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ssary: 術語表

1)聯合國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2)海牙國際法庭

Hague International Court 

3)聯合國仲裁

United Nations Arbitration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5) 国际法院 (ICJ)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6)常设仲裁法院(PCA)

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香港国际网络电视台/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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